文件摘抄人: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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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18号
【发布日期】2017-4-12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2017年2月8日,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倾销幅度加大,**过了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自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产品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7年2月15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和欧盟驻华使团,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欧盟**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意见。
根据《*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四十九条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